1997年12月,河南焦作市化工厂职工许桂梅与平顶山铭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指派侯宏超律师和高莉娜为其进行诉讼代理,当场预交代理费600元。但开庭时,律师侯宏超没到庭,由不是律师的高莉娜出庭代理。1999年7月,许桂梅将事务所告上法庭。原告认为,事务所把不是律师的高莉娜假称是律师,已构成服务欺诈,律师侯宏超未出庭,已构成违约。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返还代理费600元,赔偿经济损失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桂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合同有效,被告方律师未按时出庭已构成违约。非律师人员高莉娜虽然出庭,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非律师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退回代理费600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国妇女报》2000.6.22唐晓源等文)